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一是尘肺;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是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是其他职业病,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颈椎病还没有列入职业病中。
第1种观点: 职业危害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有: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都是为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生产环境中影响人体健康的各种有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三类:1、生产过程有关的因素。包括:(1)物理因素:如不良的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的气压(高气压、低气压)、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紫外线、红外线、放射线)、噪声、振动等;(2)化学因素,如工业毒物、粉尘等;(3)生物因素,如某些寄生虫、微生物等;2、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精神紧张,劳动强度过大、频度过密等;3、生产环境中固有的因素。如自然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厂房建筑不合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2种观点: 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劳动强度过大,或者劳动的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适应。(2)劳动组织不合理,比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等;(3)长时间重复某一个单调动作,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于紧张。一、形成驾驶疲劳的主要原因(一)、生活及驾车不规律1、生活环境:居住地离工作地点过远;家务事过多或夫妻不和睦;精神负担重;社交太广,参加文娱活动时间太长。2、睡眠质量:就寝过晚,睡眠时间太少;睡眠效果差;嘈杂的睡眠环境不能保证睡眠质量。3、车内环境:空气质量差,通风不良;温度过高或过低;噪声和振动严重;座椅调整不当;与同车人关系紧张。4、车外环境:在午后、傍晚、凌晨、深夜时段行车;路面状况差;道路条件好,情况单一;风沙、雨、雾、雪天气行车;交通环境差或交通条件拥挤。5、运行条件:长时间、长距离行车;车速过快或过慢;过于限制到达目的地的时间。6、身体条件:体力、耐久力差;视、听能力下降;体力弱或患有某种慢性疾病;服用驾驶车辆忌用的药物;女性生理特殊时期(经期、孕期)。7、驾驶经历:技术水平低、操作生疏;驾驶时间短、经验少;安全意识差。(二)、夏季行车容易导致疲劳在夏季炎热天气或驾驶室内温度过热的环境下驾驶车辆,温度高、空气流通差,驾驶人很容易疲劳,往往会感到精神疲倦,视线逐渐变得模糊、思维变得迟钝,尤其是午后行车极易瞌睡,甚至会出现驾驶人瞬间失去记忆的现象,勉强驾驶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夏季炎热天气行车,应尽量保持驾驶室空气畅通、温度和湿度适宜,出现疲劳时应及时停车休息,不得勉强驾驶车辆。(三)、高速行车容易导致疲劳驾驶驾驶车辆时,随着速度的提高或持续高速行车,驾驶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驾驶疲劳现象。驾驶车辆高速行驶时,驾驶人的注意力十分集中,始终处于高度精神紧张的状态,而随着速度的不断提高和驾驶时间的延长,驾驶人会逐渐出现疲劳感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道路环境单一,交通干扰少,速度稳定,行车中的噪声和振动频率小,易使驾驶人产生单调感而困倦瞌睡,出现“高速公路催眠现象”。由此可见,驾驶车辆高速行驶,容易导致驾驶疲劳。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哪些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所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以及相关的劳动保护条例中都有规定。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理性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三、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支付如下: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予岗位津贴。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的部分,已经进入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一是尘肺;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是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是其他职业病,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颈椎病还没有列入职业病中。
第1种观点: 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劳动强度过大,或者劳动的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适应。(2)劳动组织不合理,比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等;(3)长时间重复某一个单调动作,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于紧张。一、形成驾驶疲劳的主要原因(一)、生活及驾车不规律1、生活环境:居住地离工作地点过远;家务事过多或夫妻不和睦;精神负担重;社交太广,参加文娱活动时间太长。2、睡眠质量:就寝过晚,睡眠时间太少;睡眠效果差;嘈杂的睡眠环境不能保证睡眠质量。3、车内环境:空气质量差,通风不良;温度过高或过低;噪声和振动严重;座椅调整不当;与同车人关系紧张。4、车外环境:在午后、傍晚、凌晨、深夜时段行车;路面状况差;道路条件好,情况单一;风沙、雨、雾、雪天气行车;交通环境差或交通条件拥挤。5、运行条件:长时间、长距离行车;车速过快或过慢;过于限制到达目的地的时间。6、身体条件:体力、耐久力差;视、听能力下降;体力弱或患有某种慢性疾病;服用驾驶车辆忌用的药物;女性生理特殊时期(经期、孕期)。7、驾驶经历:技术水平低、操作生疏;驾驶时间短、经验少;安全意识差。(二)、夏季行车容易导致疲劳在夏季炎热天气或驾驶室内温度过热的环境下驾驶车辆,温度高、空气流通差,驾驶人很容易疲劳,往往会感到精神疲倦,视线逐渐变得模糊、思维变得迟钝,尤其是午后行车极易瞌睡,甚至会出现驾驶人瞬间失去记忆的现象,勉强驾驶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夏季炎热天气行车,应尽量保持驾驶室空气畅通、温度和湿度适宜,出现疲劳时应及时停车休息,不得勉强驾驶车辆。(三)、高速行车容易导致疲劳驾驶驾驶车辆时,随着速度的提高或持续高速行车,驾驶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驾驶疲劳现象。驾驶车辆高速行驶时,驾驶人的注意力十分集中,始终处于高度精神紧张的状态,而随着速度的不断提高和驾驶时间的延长,驾驶人会逐渐出现疲劳感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道路环境单一,交通干扰少,速度稳定,行车中的噪声和振动频率小,易使驾驶人产生单调感而困倦瞌睡,出现“高速公路催眠现象”。由此可见,驾驶车辆高速行驶,容易导致驾驶疲劳。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哪些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所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以及相关的劳动保护条例中都有规定。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理性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三、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支付如下: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