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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的货车压死了算三者嘛

时间:2024-11-28 来源:44游戏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了第三者险,全责车上受伤人员可以获得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院认为事故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特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6万元货车撞击障碍物后,坐在驾驶室内的乘客飞出驾驶室,车厢内的货物在惯性作用下向前猛冲,将该乘客砸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是将该乘客作为乘坐人员还是第三者死亡来进行赔偿呢?日前,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就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该乘客虽为车上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26万元理赔款。离奇事故:飞出车外被货物砸死去年7月31日,射洪县金华镇文师傅驾驶装载了20吨黄樟油的大货车(车牌号川U16172),从云南往四川宜宾行驶。当时,射洪老乡杨某和周某搭便车返回四川。当车行驶到云南省昭通市境内时,由于道路坡陡,车速较快,货车制动失灵,“砰——”的一声巨响瞬间发出,该车车头猛地撞到了公路右侧的塌方山体上。坐在驾驶室内的杨某一下子就“飞”出了挡风玻璃外,车厢内的黄樟油桶冲断货车栏板,将驾驶室冲离车体,然后冲向已“飞”出车外的杨某,将其压住,致使杨某当场死亡。文师傅和周某在车祸中受轻微伤。争论焦点:离开车身亡该如何赔?据查,车牌号为川U16172的大货车登记车主为**金安汶川分公司。去年1月,**金安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为该车投了保,**金安公司为川U16172大货车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险,保险期至2009年1月26日止。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险2座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杨某虽为该车乘坐人员,但他被抛出驾驶室后,已从乘坐人员变成了第三者,然后死于车下,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险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金安公司、文师傅、死者亲属找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为搭乘人员,属车上人员险,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去年10月,杨某亲属将**金安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文师傅起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各项赔偿费共计297329元。 法院判决: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射洪县人民法院仔细审查案情后认为该案罕见,于去年11月派承办法官赶赴云南展开调查。在昭通市昭阳区交警大队的配合下,他们找到了事故现场的出警人员、目击人员和搬运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并依法将事故车辆从云南扣押至成都,进行财产保全。今年3月,射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虽为车上乘坐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根据有关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解释,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征。遂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赔偿杨某亲属各种损失共2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支付了全部理赔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3种观点: 乘车人在车祸中被抛出车外,被所乘车辆碾压致死,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 2014年7月11日18时,车主张某雇请司机袁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木材,并乘载肖某、杨某等4人。当货车行至一处急弯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打滑,货车坠落道路右侧的山岰中,坐在车厢上的肖某、杨某从车上甩出,被滚落的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兴宁市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认定,司机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7月16日,经双方协商,车主张某共赔偿79万元给两死者家属。 事后,张某向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肖某和杨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兴宁市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就肖某和杨某应该按“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争辩。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两被害人在车上,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乘车人员肖某和杨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肖某和杨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系“车上人员”,但其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被甩出车外,与运行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范畴,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受害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受害人肖某、杨某死亡原因为抛出车外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肖某、杨某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被抛出车外后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因此二受害人应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进行赔偿。 因张某为受害人家属支付的79万元赔偿款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故应以实际损失确定保险赔偿数额。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张某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8万多元。

第1种观点: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以下几个档次: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3)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乘客飞出车外遭货砸死保险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3种观点: 乘车人在车祸中被抛出车外,被所乘车辆碾压致死,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 2014年7月11日18时,车主张某雇请司机袁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木材,并乘载肖某、杨某等4人。当货车行至一处急弯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打滑,货车坠落道路右侧的山岰中,坐在车厢上的肖某、杨某从车上甩出,被滚落的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兴宁市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认定,司机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7月16日,经双方协商,车主张某共赔偿79万元给两死者家属。 事后,张某向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肖某和杨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兴宁市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就肖某和杨某应该按“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争辩。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两被害人在车上,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乘车人员肖某和杨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肖某和杨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系“车上人员”,但其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被甩出车外,与运行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范畴,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受害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受害人肖某、杨某死亡原因为抛出车外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肖某、杨某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被抛出车外后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因此二受害人应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进行赔偿。 因张某为受害人家属支付的79万元赔偿款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故应以实际损失确定保险赔偿数额。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张某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8万多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2种观点: 可以赔。买了第三者险,全责,车上受伤人员可获得赔偿。全责方只能得到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具体为医疗费1000元以内、误工损失等11000元以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一、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1、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造成交通事故后怎么处理1、立即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3、抢救伤者。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4、保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2种观点: 货车撞人责任全由货车承担,如果有保险,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在机动车一方的,先由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如果还不够或没有商业保险,由侵权人赔偿。根据第1214条,转让已拼装或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货车撞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是有保险的,先由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不足以赔偿并且货车有商业险的,应当由商业险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拓展延伸货车司机意外摔伤后的保险赔偿纠纷在货车司机意外摔伤后的保险赔偿纠纷中,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该意外事件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货车司机可能有权获得医疗费用、丧失收入、伤残赔偿等方面的赔偿。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条件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事故责任的认定、货车司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等。因此,在处理这种保险纠纷时,货车司机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赔偿范围,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争取合理的赔偿。结语货车撞人事故中,责任全由货车承担。若货车有保险,先由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对于货车司机意外摔伤的保险赔偿纠纷,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赔偿范围和条件,并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合理赔偿。保险赔偿受保险合同条款、责任认定等因素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撞到人是可以赔的。当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意外撞人时,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剩下的未赔偿的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如果车主属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者交强险已将到期等非法驾驶行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不予理赔的。被保险人应该在购买保险前,了解清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同时为驾驶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一、大货车压死人怎么判刑1、大货车压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会根据情节进行判刑。具体时间:(1)大货车压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指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可能产生较多费用的项目有:1、处理事故费用。2、死亡赔偿金。3、被扶养人生活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一、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1、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造成交通事故后怎么处理1、立即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3、抢救伤者。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4、保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当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轧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货物坠落造成别人损失,如果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这种情况保险一般不赔。第三者损失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车上货物坠落造成第三者损失不属于责任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然是前车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2种观点: 可以赔。买了第三者险,全责,车上受伤人员可获得赔偿。全责方只能得到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具体为医疗费1000元以内、误工损失等11000元以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同时为驾驶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一、大货车压死人怎么判刑1、大货车压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会根据情节进行判刑。具体时间:(1)大货车压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指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键看大货车驾驶员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这场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责任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需要判刑坐牢的,如果没有责任,则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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