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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判决的法律效力

来源:44游戏网

一、再审程序启动的效力

再审程序启动的效力即由人民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审理期限一般不会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学者认为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后,赋予一定的宣告原判决停止执行的权力却是必要的。因为再审程序的开始,是基于严格的法定条件的。一旦这些情形查证属实,原判决裁定就能得到纠正,对于这些很可能错误的裁判如果不能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而中止执行,将会使被告人一方的利益,尤其是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不可能得到恢复,再审程序对被告人一方的利益保护也因此会大大削减。

二、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根据提出的民事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三、刑事诉讼再审是否要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再审一般来说需要开庭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不派员出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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