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申请再审的时效性,要求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内提出再审申请: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法律分析
1、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有时效性,必须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拓展延伸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时效性及相关规定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时效性及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原裁判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该时限,再审申请将被视为逾期,将不予受理。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再审申请,如新的证据出现或者原裁判违反法律规定等,逾期申请也可以被受理。此外,具体行政案件再审的时效性和相关规定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因此,在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符合时效性要求。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具有明确的时效性要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然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再审申请,逾期申请也可以被受理。因此,在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符合时效性要求,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