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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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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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