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如果合同金额高出金额,涉嫌偷税漏税;合同金额低于金额,涉嫌虚开。合同金额与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金额为准。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 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 保证金 ,并限期缴销。 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