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先调解,调解不成就开庭,判决前再调解。调解,是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序,并没有规定在哪一阶段才能调解。庭前调解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事实上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明确,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人民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