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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贪污征地补偿款应承担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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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应承担贪污罪。村委会作为民间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辅助国家实施征地措施过程中属于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职能,挪用征地不产款构成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定义标准有哪些

贪污罪的定义标准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二、挪用罪是如何规定的

1、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3、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刑法中身份犯的类别

刑法中身份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两种。1、真正身份犯是指只能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构成的犯罪,如逃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属于真正的身份犯。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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